服務期無法履行 - 勞動者就要支付違約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勞動者無權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服務期無法履行,勞動者就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2條針對專項培訓規定了服務期的條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服務期尚未屆滿的,勞動者無權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能否放棄剩餘服務期的履行要求呢?

用人單位依約支付培訓費用後,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是否要求勞動者提供服務則成為用人單位的權利。因此,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科技公司有權決定終止小明的勞動合同,小明無權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二、服務期未能履行並非勞動者違約所致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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