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案件仲裁勞動關係近親屬是否可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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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案件仲裁勞動關係近親屬是否可以代理

當下勞動關係存在的一些鬆散和多樣化的複雜態勢每個人都感同身受,但市場機制的建立相應對完善我國勞動關係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比如有些企業在職工是因公死亡了以後,可能考慮到當事人已經死亡,所以直接否認了很多至關重要的責任。但是,死亡案件仲裁勞動關係近親屬也是完全有資格代替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的。

死亡案件仲裁勞動關係近親屬是否可以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條 【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4、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因此,對於死亡案件仲裁勞動關係近親屬是否可以代理這個問題不需要懷疑,在我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當中給予了近親屬可以代替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的這種權利,但由於職工已經死亡,所以很多證據在收集的時候可能會相對困難一些,建議遇到類似情形的,可以到我們本站平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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