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的裁員代通知金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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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的裁員代通知金有嗎?

很多企業公司都會有裁員的情況,一般出現裁員是因為確實被裁員的員工自身的能力不夠,無法勝任公司的工作所以會被裁員,還有一個部分原因可能是公司的資金緊張對於支付工資費用以及社保費用存在壓力。那麼關於裁員代通知金有嗎?

一、裁員代通知金有嗎

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比如滿2年不滿2.5年是2.5個月工資,滿2.5年不滿3年是3個月工資)。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

二、代通知金的由來。

代通知金這種説法來源於香港的僱傭條例,意思是僱主或者僱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僱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無需提前通知而隨時可以終止合約。

也就是説,按照法律的規定,本來一方提出終止合約,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限(比如:7天或1個月)給予對方書面通知的,但是,現在可以不用提前通知了,只要一方把這個提前通知時限的工資,支付給對方就好,用這個工資金額(比如:7天或1個月的工資)來代替提前通知的期限(比如:7天或1個月),所以,這個叫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金額的意思)。

三、代通知金在我國

1994年的時候,深圳首先引進了代通知金制度。

1998年的時候,上海有了代通知金的規定(但上海的代通知金規定在2002年被取消了)

……

2008年的時候,勞動合同法移植了代通知金制度。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裁員代通知金有嗎?代通知金的內容是隻要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就應該賠償代通知金,和用人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關係的,最大的要件就是解除合同的這個行為,以及沒有三十天提前通知這兩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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