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搬遷 - 自己主動辭職可以要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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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要搬遷,自己主動辭職可以要補償嗎

公司要搬遷,自己主動辭職可以要補償嗎

市內或近距離搬遷的,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不需要與員工協商,員工應當服從安排到新地址上班;搬遷到外地,或遠距離搬遷、確對員工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平均工資。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出於自身經營發展的考慮,很有可能會對公司的地址作出搬遷。對於員工來講,公司一旦搬離原來的辦公地址,就有可能對自己的生活造成影響。當然,因為公司搬遷給員工造成的影響有大有小,甚至對於部分員工來講不存在什麼影響。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員工主動離職,就要考慮到對員工生活造成的影響程度,從而才能判斷公司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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