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扣當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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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扣上個月的工資的。按勞分配是《勞動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只要職工付出了勞動的,單位就應支付相應的工資。曠工屬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首先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處罰,如對勞動者處以罰款的處罰,但罰款數額最高每月不得超過勞動者工資收入的20%。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扣當月工資

如果職工曠工的,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勞動關係,但不能因職工曠工而扣除上個月的工資;如果因職工未提前通知單位離職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要求職工賠償損失,而不能簡單地扣上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曠工三天嚴重違反了僱主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僱主必須支付工人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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