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一、沒有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怎麼辦

沒有勞動關係解除證明怎麼辦

可以要求原單位補辦。如果沒有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新公司也決定錄用的話,當事人也可以放心,因為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只是為了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關係,沒有其他的作用,僅此而已。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解除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就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我國《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二、要求單位開具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第一、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部門投訴處理或委申請仲裁解決。

三、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

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3、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沒有勞動關係解除證明對勞動者影響不是很大,因為只是證明勞動者遇上一個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未與上一個單位解除合同就去參加應聘入職其他公司的,原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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