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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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案例

隨着社會和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投入到勞動中去,隨之而來的就是勞動爭議不斷。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之一就調解,調解勞動爭議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但是不管怎樣,調解永遠是最好的解決途徑。一些勞動爭議調解案例可以為從事調解工作的人員提供一些指導和參考,幫助增加調解成功的概率。下面本站小編就介紹一下調解的案例。

一、勞動爭議調解案例

1、案情簡介

為了拆下電風扇插座,一位在食品廠工作的婦女不幸在該廠食堂內觸電身亡。事發後,死者家屬和食品廠老闆在安定鎮派出所協商善後事宜,死者的丈夫葉某要求對方支付各項賠償金共計80萬元,但食品廠老闆只同意賠償30萬元,雙方因此僵持不下。

當天下午4點多,失去耐心的死者親屬情緒開始激動,準備將死者遺體運到食品廠老闆家中,聲稱不按其要求賠償絕不安葬。此時,食品廠老闆的數十名親友聞訊趕來,雙方陷入對峙,如果事件得不到及時解決,一場羣體性事件眼看就要發生。

2、調解情況

下午5點,某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到報告後,迅速趕到現場,並聯同某地司法所、某地派出所,給死者家屬釋明法律,告之如果進入訴訟程序將會面臨的風險,同時告知食品廠老闆如果對方起訴將要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賠償數額將會達到40多萬元,反覆多次地勸説雙方各讓一步。

經過艱苦細緻的思想工作,當天晚上零點左右,雙方終於握手言和,達成了調解協議:由食品廠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39萬元,一起一觸即發的矛盾終於被化解。

二、勞動爭議種類

(一)勞動合同爭議

1、勞動合同變更、終止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事實勞動關係爭議

4、勞動報酬糾紛

5、工作時間糾紛

6、安全責任糾紛

7、經濟補償糾紛

(二)勞動保險糾紛

1、養老保險糾紛

2、醫療保險糾紛

3、失業保險糾紛

4、生育保險糾紛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三、調解步驟

(1)調解申請

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

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

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

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

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閲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大家可以根據自己自身遇到的實際勞動爭議進行合理的借鑑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不侷限於調解解決,調解不了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但是法律處理的結果是不可以商量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來。但是小編還是建議大家要積極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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