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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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依員工意願未繳社保 單位被裁定依法補繳

如何解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案例?

楊某於2008年3月進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操作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工作期間,食品公司沒有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6月24日,楊某以食品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向食品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食品公司主張其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單位寫了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所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在於楊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根據《社會保險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

二、法律評析: 繳納社保是強制義務,不依當事人意志改變

楊某於2008年即進入食品公司工作,雖然寫了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但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雙方的義務,《勞動法》第72條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義務,即便是楊某寫了保證書也是違法的,食品公司的主張不能夠作為其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的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雖然讓用人單位承擔一些費用,但卻可以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意外時所引發的支付工傷待遇的主要義務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生育、失業、養老等也類似,但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孰輕孰重不言自明。

以上是小編總結的一篇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案例,從中我們不難發現,即便是職工申請不繳納社保,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雙方經調解後會達成協議,企業補繳所欠的社會保險金。相對於仲裁和訴訟手段來説,使用調解程序解決勞動糾紛省時省力,是職工維權的不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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