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錄用16歲未成年人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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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必須堅決打擊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為。那麼用人單位僱傭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非法僱傭童工嗎?請閲讀下文了解。

用人單位錄用16歲未成年人違法嗎?

用人單位錄用16歲未成年人違法嗎?

首先需要明確童工的概念。童工是指從事勞動的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不屬於童工,《勞動法》稱之為未成年工。任何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都屬於非法用工。

《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用人單位錄用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工則是法律允許的,屬於合法用工行為,因此不用擔心。

但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對未成年工予以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比如,《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且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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