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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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在實踐中,怎樣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以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為基數的,所以想要正確的計算出經濟補償金的金額,就要先確定法定的工作年限是多久,並且注意相關事項。那在計算補償金時需要注意什麼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介紹。

一、怎樣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

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後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計算補償金要注意什麼

1、計算補償金的工資收入是税後收入。

有關部門指出,用作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包括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個人應繳納的各類税費。 股票、期權、紅利等與投資相關並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作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這裏的“税”,指的個人所得税,“費”指的是各項社會保險費、工會會費等。

2、計算補償金的年限是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所有工作時間的累計和。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計算方法僅適用於2002年5月1日以後訂立的勞動合同,對於這以前訂立的勞動合同,仍然要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計算,具體的計算方法是,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其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1年的,按1年標準支付補償金。這裏未滿一年,僅指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情況,不包括超過一年的情況。

3、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同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不同

(1)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辭職。從2008年後直算。且僅僅社保繳費基數有誤時,不支持經濟補償金(按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內部文件);

(2)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辭職的。從2008年後起算;

(3)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無效理由辭職的。從2008年後起算;

(4)拖欠工資或拖欠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辭職的。從20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辭職的,從20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單位有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為由辭職的,從2008年前起算。

經濟補償金是在法定情況下,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並且當單位違法不支付時,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尋求勞動部門的幫助。如果您不知道應該如何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相信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你的問題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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