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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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辦法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制度是怎樣的

發生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勞動者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其與企業進行協商。工會也可以主動參與勞動爭議的協商處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其代表進行協商。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後,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者書面迴應。5日內不做出迴應的,視為不願協商。協商的期限由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延長期限。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仲裁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 調解

大中型企業應當依法設立調解委員會,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有分公司、分店、分廠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調解委員會。總部調解委員會指導分支機構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小微型企業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也可以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 

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應當公道正派、聯繫羣眾、熱心調解工作,具有一定勞動保障法律政策知識和溝通協調能力。調解員由調解委員會聘任的本企業工作人員擔任,調解委員會成員均為調解員。調解員的聘期至少為1年,可以續聘。調解員不能履行調解職責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調整。調解員依法履行調解職責,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予以支持,並按照正常出勤對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實與理由。口頭申請的,調解委員會應當當場記錄。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對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或者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做好記錄,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主動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一般不公開進行。但是,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調解的除外。 

調解委員會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也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調解員應當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緻的説服疏導工作,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調解請求事項、調解的結果和協議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並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未按前條規定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通過以上的知識,知道了如果發生了企業勞動爭議,會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制度來調解,這個制度有兩種,一個是企業和職工的協商,還有就是企業的調解員給予調節,小編認為這很好的保護了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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