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機構可以處理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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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糾紛後,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機構來處理勞動糾紛。而根據法律的規定,都有哪些機構可以處理勞動糾紛呢?一般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都能直接起訴解決,而勞動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但能直接起訴解決勞動糾紛嗎?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哪些機構可以處理勞動糾紛

一、哪些機構可以處理勞動糾紛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主要有: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的羣眾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委員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行政代表由企業行政方面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協商決定。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也擔負着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二、能直接起訴解決勞動糾紛嗎

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即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複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准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

關於處理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勞動法》作了特殊的程序規定,即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上文中都有十分具體的回答,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在實際生活中給您帶來一定的幫助。在不能協商和平解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時,勞動者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最適合也最有效的方式來解決勞動爭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需要事先申請勞動仲裁才行。只有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您不知道該如何進行勞動仲裁,建議您諮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以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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