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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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勞動爭議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包括哪些?

1、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對已發生的勞動糾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或勞資糾紛,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職工和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經營權的用人單位),即勞動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二、處理機構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

2、受理

3、調查

4、調解

5、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着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以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裏所説的調解指的是後者。

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説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三、處理機構之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

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四、處理機構之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糾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注:

1、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主要的法定維權渠道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當前兩個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勞動者需出庭舉證、辦理比較繁瑣的仲裁訴訟手續,勞動者常常由於應訴能力不強導致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免去出庭應訴之累,成本低,但是由於勞動監察處理該類案件時缺乏司法體系的有力支持,勞動保障監察處理難、執行難現象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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