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最怕員工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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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辭退員工最怕員工做什麼

公司辭退員工最怕員工做什麼

最怕的應該是投訴。

員工投訴老闆隨意裁員。

只有嚴重反紀律的員工才能被僱主解僱。

因此,什麼是嚴重反紀律對僱主來説非常重要。

單位最好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嚴重的情況,並注意保留員工嚴重的事實依據。

員工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聘。

為保護特殊人員,如果僱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無過錯,僱主不能解僱: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換句話説,僱主不得解僱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僱員,除非他們有嚴重的和其他過失。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如何合法辭退員工

辭退員工,不論對公司還是對員工,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然而辭退員工,對於大多數公司來説,又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優秀的人才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要素之一,不能達到要求的員工必然要被淘汰,與此同時,經濟的大起大落也引來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員潮。辭退、裁減員工是必須處理,又是最難處理的工作。辭退員工時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對公司造成不良的影響。

公司辭退員工的時候是需要正當的理由的,如果不是員工的原因,那麼公司是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賠償的。如果這個時候公司不願意給員工賠償的話,員工是可以起訴公司的,這個時候公司就會損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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