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能構成被迫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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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離職”指的是公司存在違法用工情形,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包括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規章制度違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等情形,被迫離職員工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哪些條件能構成被迫離職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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