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起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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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起訴時效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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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案件的時效




    1、勞動爭議案件的時效是指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超過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勝訴權喪失。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天,是指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合同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後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仲裁裁決的生效日為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的勝訴權喪失之日。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提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缺一不可):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日內(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2)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勞動仲裁裁決;



    (3)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即仲裁裁決生效日之前)。



    4、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必經勞動爭議仲裁,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的關係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指具備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日期限內提起仲裁,否則,依法律規定消滅其中申請仲裁的權利的時效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否則仲裁裁決生效,依法律規定喪失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合法利的時效規定。



    6、由此,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必須的前置程序,超過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的時效規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必喪失勝訴權。



    在我國物業費拖欠不交,訴訟期限是兩年。雖然説訴訟期限是兩年,如果物業公司在這兩年期限內不斷的催促業主繳費,有足夠的材料證明這一行為的話,相應的訴訟期限是可以重現計算的。因此,做一個合法的公民不要鑽一些小空子,這樣對自己以後的徵信都會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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