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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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是指什麼?

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是指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為大前提。

2、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勞動者有新訴求的應重新在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

3、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與原訴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訴求可在原案件中一併審理。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明;

4、其他有關的證據材料複印件及證據清單;

5、如果需委託代理人,應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受委託人的基本情況、委託事項和委託權限。委託權限如果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的,委託人必須逐項列明。

三、勞動仲裁書的效力是什麼?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有效辦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前置程序,當事人先去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再去起訴,不能繞過仲裁而直接起訴,這樣的話法院可能不予受理,通知其去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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