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加班工薪加班費的勞動仲裁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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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要求加班工薪加班費的勞動仲裁寶典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的規定中首先明確了3種加班情形: 超時加班; 休息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

另外該法條還明確了3種加班情況發生後,是支付加班費還是補休,具體如下:

超時加班: 不能通過補休來彌補,必須通過支付加班費來處理;

休息日加班: 必須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才應支付加班費;

法定休假日加班: 不能通過補休來彌補,必須通過支付加班費來處理;

實踐中,好多企業單位通過補休或者通過抵消請假來處理加班,在超時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況下違法的,和不正確的,這個需要大家注意.

一、如何計算加班工資問題

1、計算基數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加班工資是以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首先要了解工資是由哪幾部分構成的。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這個規定工資的基數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獎金和補貼,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超產獎、年終獎、全勤獎以及飯貼和交通補貼等項目。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這些項目都應該累加起來。

2、計算加班工資的時間標準

加班工資都是以小時作為計算單位來計算的,因此要計算加班工資首先要算出小時工資。自2008年1月3日起,月標準工作天數為 21.75。

具體計算公式為

月工資性收入÷ 21.75÷8小時×加班小時數×150%(或者200%或者300%)

3、特殊情況下的加班工資。

(1)計件工資也有加班費

計件工資的加班工資的計算。超過每天8小時每週超過40小時而完成的計件任務,單位已經支付了100%的工資,但是沒有支付額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這種情況下計算加班工資應該將該部分補充支付給員工。

(2)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情況下的加班

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主要是指企業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等原因,在一段時間內必須進行連續生產或工作,而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工時制度。單位實行這兩種工作制度必須進行勞動部門的審批,如果沒有審批僅有約定是不能實行的。

綜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這個週期的總工作時間和標準工作時間相比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計算。

不定時工作制主要適用於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他們的工作時間較寬鬆,一般很難計算和統計加班時間。

但單位如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則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審理要求加班工資案件的做法

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法院在審理勞動者加班工資案件中,一般採取嚴格審理態度,也就是對於勞動者的舉證責任要求比較高,按照我們代理案件所總結的經驗來看,主要有下列三點:

1、勞動者需要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 這個一般需要考勤表,考勤紀錄單等,單位能認可的一些事實證據.

2.勞動者需要證明有加班是由單位所安排或者同意的. 比如加班審批表,加班通知單,加班確認書等.

3、勞動者需要證明加班計算的方法.這個問題我們在上一條談過了,這裏就不説了.

在一些不正規的企業裏,加班均採用口頭的通知,發生爭議後,單位則矢口否認,導致勞動者舉證困難,好多勞動者在仲裁中提到一些證人或者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答案是可以,但是是否可以被仲裁委或者法院採信,則是一個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只有證人證言,錄音等,在對方否認的前提下,一般很難被採信.所以在類似案件中,如何取證和質證則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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