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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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不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勞動仲裁不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出生年齡確認、工齡折算、特殊工種認定、退休審批、退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退休金待遇等發生的糾紛。

3、在校學生勤工儉學、參加生產性實習見習與所在單位發生的糾紛。

4、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改革引發的職工下崗、經濟補償金、下崗生活費、勞動關係確認、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整體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糾紛。

5、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的。

6、勞動者僅請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

(四)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注意事項是什麼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對於勞動爭議類案件,仲裁是先決條件,只有仲裁不管、拖延或者對仲裁不服,才能走法律程序,同時要注意,仲裁還有時效性,一定不要超過仲裁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就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後,是否必須就在十五天內起訴,法律並無明確的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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