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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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處理勞動仲裁的流程:
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
如果決定受理的;
再確定開庭的相關事項,由當事人在庭審中質證、陳述;
而仲裁庭可以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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