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生效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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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生效程序有哪些?

勞動仲裁生效程序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除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條款,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書生效的唯一條件是當事人未在期限內提起訴訟。

實踐中,用人單位涉及的絕大部分仲裁案件均為非一裁終局案件,因此,用人單位在收到仲裁裁決後,可以在起訴期限內充分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而無需急於履行未生效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生效後,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裁決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什麼是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勞動仲裁裁決何時生效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三、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勞動仲裁一般來説都是進行相關判決之後才會產生相關的合法法律效益。首先針對於雙方的問題,勞動仲裁庭會根據實際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相關解決和調解,雙方在收到勞動仲裁書之後,對於勞動仲裁書沒有異議的15天之後,後才會進行生效,如果有異議,必須在15天之內進行相關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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