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勞動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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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不能與用人單位之間協商解決,就需要申請勞動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那麼,勞動者進行勞動仲裁的程序有哪些呢?勞動仲裁程序開始後,仲裁機構會根據事實情況作出仲裁裁決。不過,如果勞動者不滿勞動仲裁裁決怎麼辦?對此,本文將一一為您介紹。

進行勞動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一、進行勞動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進行勞動仲裁的程序包括: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説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二、不滿勞動仲裁裁決怎麼辦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可見,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對於一般的勞動爭議,勞動仲裁都是當事人提起法律程序來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沒有經過勞動仲裁,勞動者一般不能直接提起勞動訴訟。在申請勞動仲裁後,如果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則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勞動訴訟。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您可以向勞動糾紛律師諮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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