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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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行為。

懸賞廣告的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懸賞廣告在一般情況下雖然是向廣大的不特定的人發出的,但實際上它所要求的事項往往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的事項的承諾人只有一個人或幾個人。因此,懸賞廣告應認定為要約。

只要行為人按照廣告的要求,從事了或完成了廣告人即發出廣告的人(不是刊登廣告的媒體)的行為,發出懸賞廣告的人就必須按照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懸賞廣告糾紛就是在出現懸賞廣告並有人按照廣告進行一定行為後,或者是廣告人不願或不能按照廣告去兑現報酬,或者是行為人不願將行為全面完成或對給付的報酬有異議。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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