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偵查八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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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偵查八項規定
職務犯罪偵查八項公開指的是哪幾項?
你好,職務犯罪偵查八項公開指的是: (一)立案偵查信息公開。對已經立案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律公開犯罪嫌疑人身份、立案時間、涉嫌罪名和辦案單位。   (二)逮捕信息公開。對已經逮捕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律公開報請逮捕日期、決定機關、決定逮補日期、執行逮捕日期、涉嫌罪名、羈押場所和辦案單位。   (三)偵查終結信息公開。對已經偵查終結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律公開偵查終結時間、涉嫌罪名、處理意見和辦案單位。   (四)移送審查起訴信息公開。對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律公開移送審查起訴時間、退回補充偵查時間、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時間、涉嫌罪名和辦案單位。   (五)律師會見情況信息公開。對於法律規定無需會見許可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律向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公開説明。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提出會見的,一律公開申請許可的受理、辦理情況。   (六)涉案財物處理結果信息公開。對已經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律公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時間、處理結果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時間和辦案單位。   (七)辦案人員違法違紀處理信息公開。對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一律依法依紀嚴肅查處,查實後適時公開辦案人員違法違紀受理、審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八)辦案時限信息公開。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律公開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的種類、日期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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