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究竟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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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究竟有何區別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究竟有何區別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否到期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
2、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以由勞動者提出;勞動合同終止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係的消滅。
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
3、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情形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者主動辭職;勞動者被迫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
以上解除的成就條件也是不同的。
4、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
在勞動合同解除的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勞動者在人身受到威脅,被強迫勞動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應的程序。
5、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工作年限計算;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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