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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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怎麼處理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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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怎麼處理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反《民法典》的行為。其直接後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後果,這是因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關係,“與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關係人又與異性不以夫妻相稱,以公開或者半公開的形式,或短期不穩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合法婚姻關係無過錯方的權益,夫妻間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實,是婚姻關係健康、和諧至關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夫妻間性生活不忠實的行為,是對婚姻關係的穩定、和諧的破壞,也是社會主義道德風所不允許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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