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終止合同證明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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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終止合同證明應該怎麼辦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單位不給終止合同證明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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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給終止合同證明應該怎麼辦

1、單位不給終止合同的證明,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催告其及時出具該證明;
2、單位拒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
3、給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賠償。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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