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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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用人單位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主要依據如下: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違犯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可以約定嗎?

可以,勞動合同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用人單位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是雙方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由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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