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以及義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北京市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以及義務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北京市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以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北京市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以及義務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
一、請求仲裁機構公平裁斷的權利。
二、委託代理人的權利。
三、選擇仲裁員的權利。
四、申請仲裁員迴避權。
五、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等。
義務:
一、當事人有依法申請仲裁的義務。
二、當事人有按時應訴,答辯、提供證據、按時出庭的義務。
三、當事人有正確行使其權利,嚴格遵守仲裁程序的義務。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