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3W

倉儲合同就是保管人儲存由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管方的義務與存貨方的權利:

1.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2.對庫場因貨物保管而配備的設備,保管方有義務加以維修,保證貨物不受損害。

3.在由保管方負責對貨物搬運、看護、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

4.保管方對自己的保管義務不得轉讓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貨物,其不對此貨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並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

7.對危險品和易腐貨物,如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毀損,則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8.一旦接受存貨方的儲存要求,保管方應按時接受貨物入場。

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並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託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採取的方法等。

6.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

7.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