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責任劃分
賠償責任劃分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一的規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了較為粗略的劃分。具體的交通事故中賠償責任認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1)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2)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3、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4、無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肇事逃逸的司機自認為只要把現場破壞了的話交警就沒辦法認定責任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儘管原本有可能並不是逃逸的司機要承擔所有的責任的,但就因為逃逸把現場破壞了的就必須要付出相應的代價。所以,發生了輕微小型的交通事故且肇事逃逸的後果就是作繭自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