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是否可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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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是否可以放棄
自願放棄工傷鑑定協議是否有效

簽訂自願放棄傷殘鑑定協議與法律規定相悖,屬於無效協議,當事人可以反悔。所以無論是人身損害民事賠償,還是工傷保險,傷殘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確定賠償標準(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進行鑑定,就不能正確適用法律計算賠償額度。


工傷鑑定流程


(一)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鑑定內容:


1、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初次鑑定


2、勞動功能障礙程度複查鑑定


3、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初次鑑定


4、生活自理障礙程度複查鑑定


(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專家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衞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譽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綜上所述,法律對員工在單位所可以享受到的待遇中已經明確了員工只要受傷就應該得到專業的鑑定,在此鑑定的結論基礎上還可以跟單位索要對應得工傷賠償,但是如果當初員工在單位的勸説下放棄了鑑定的權利也是可以反悔的,簽訂了協議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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