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職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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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職責認定
玩忽職守罪的職責認定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於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

一般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願違。

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區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2、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失但損失後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於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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