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程序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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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程序裁定書
轉程序裁定
 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新民事訴訟法要求以裁定方式轉換程序,但轉換程序的裁定因此前無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級法院亦無相應的裁定書樣式,故各法院根據裁定事項的需要,嘗試製作轉換程序裁定書樣式。   第一種意見認為,裁定書尾部應署普通程序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的名字,理由為:案件已轉為普通程序審理,裁定書為合議庭合議結果,故當署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的名字。   第二種意見認為,轉程序的裁定書尾部只署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員及書記員的名字,理由為:獨任審判員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才依照法律轉為普通程序審理,轉換程序裁定書應為獨任審判員審理結果,故當署獨任審判員及書記員的名字。   筆者認為,裁定書尾部只署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員及書記員的名字,具體分析如下:   2、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過程中,是通過獨任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才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故而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就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一事,是獨任審判員通過審理而進行的認定,而非合議庭合議的結果,而且在轉換程序前,根本就不存在合議庭。所以,筆者認為轉換程序裁定書尾部當署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員及書記員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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