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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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定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多久?

民事裁定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多久?

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是二年,至於執行結束的期限,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並無明確的規定。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債務糾紛被強制執行會影響徵信嗎?

被法院強制執行的話在徵信記錄裏有記載,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若惡意逃避執行,會上失信執行人名單,不能購買火車票、機票等等,不能進行高消費。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説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被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會在徵信記錄中有所記載,若執行案件已經超過5年將會刪除,如果在5年期內會被記錄在案。若是採用非法手段逃避執行,會被列為失信名單,將被限制高消費。所以説被法院強制執行是會影響個人徵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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