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先進個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4W
勞動爭議先進個人
勞動爭議應當先進行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那麼勞動爭議必須仲裁嗎?答案是肯定的。為了能夠最大程度的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矛盾,所以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之後,如果對勞動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再進行起訴。在仲裁時,法院也可對其中已經很清楚的事實進行部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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