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 撫養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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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 撫養 義務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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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繼子女還有撫養義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可見,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應當等同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據此,繼父母離婚後對與之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享有撫養權是不言而喻的;對應的,繼子女可以選擇要求親生父或母撫養,也可以要求繼父或繼母撫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這一規定,可以明確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撫養,也可以由繼父或繼母撫養,只是在繼父或繼母不同意撫養的情況下,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返回首頁在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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