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由哪些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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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由哪些構成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由哪些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 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會造成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預見又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採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則應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以故意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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