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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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水管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户。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一般會發生在已經購買了小區房屋的業主與物業之間,所有權具有排他性的效力,故此若是該權利被其他的主體侵犯,那麼房屋的所有者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在起訴之前,必須要將自己的詳細情形書寫進入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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