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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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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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後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離婚起訴後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是有時限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只要尚未超過舉證期限,變更訴訟請求還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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