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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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想申請賠償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有哪些呢?
《國家賠償法》第19條: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因此:1、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4、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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