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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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調崗
用人單位調崗要注意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着,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縱然如此,合同的約定也並不代表企業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後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為合理的,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


2、勞動者被調崗後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


事實勞動關係當中的任何重要變化都要體現在書面勞動合同中,公司提出來的給員工調換工作崗位的做法,並且在員工也已經接受了的情況下,在勞動合同當中關於工作崗位的條款就應該適當的變更,並且勞資雙方保留的勞動合同都要同時進行變更,如果私自調換工作崗位,公司就侵犯了員工的知情權,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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