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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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的理由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理由
目前的這個試用期辭退員工的理由,具體是有人認為,既然是“試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誰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什麼理由。而事實上,因為試用期是計入到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的,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説,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則就必須需要一個充分的理由了。否則,一不小心就會違背法律規定,要麼達不到解除勞動關係的目的,要麼還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讓我們不妨先從下面的案例看起。劉某於 2007年10月進入某電子公司,並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在公司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如試用期結束劉某通過公司測評轉為正式員工後,公司為劉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劉某在公司工作兩個多月後,公司通知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詢問辭退原因,公司表示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需要理由。顯然,公司的説法是非常錯誤的。而事實上,後來劉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公司的辭退決定,得到了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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