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與判決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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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與判決書的區別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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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與判決書的區別?

判決書是判決的書面形式,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您需要重點掌握判決和裁定的區別:(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總而言之:裁定是人民法院對程序性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實體性問題作出的處理結果。以下舉例説明一下,希望您可以理解:【例1】甲向A法院起訴,A法院一看,説“你這個案子應當向B法院起訴”,於是就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對“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是“裁定”。【例2】甲把乙打傷,乙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甲賠償乙各項費用5000元。這就是對“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而且一個案件只能在最後有這樣一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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