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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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區別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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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對所受理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終結時製作的用於就當事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司法文書。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有四點:

1、

執行裁定書與民事判決書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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