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經濟擔保合同多久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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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經濟擔保合同多久沒有效力
民法典中經濟擔保合同多久沒有效力
1、民法典規定,如果是擔保物權擔保的,擔保權超過主債權訴訟時間不行使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不承擔責任。如果保證擔保,超過約定期限不主張就無效,沒有約定期限的,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不主張的,保證合同失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四百三十七條【質權的及時行使】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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