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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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物業管理糾紛調解的技巧有哪些
1、探索完善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建立三級物業矛盾糾紛調解機制,整合司法部門、派出所、街道辦、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協會等部門和團體,通過聯席會議、聽證會等方式,讓糾紛雙方把各自的訴求提出來,以尋求合理的解決,通過溝通增進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相互理解與支持。

3、完善業主自治。首先要完善業主委員會的組建程序和運行機制,切實讓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較強並有一定組織能力的人負起業主委員會的重任,積極履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職責。其次,業主委員會要做好對廣大業主的普法宣傳,推動廣大業主瞭解物業管理的相關法規、政策,理解支持物業公司的工作,充分發揮廣大業主參與物業共同管理小區的的積極性。逐步減少小區物業糾紛投訴案件發生。

1、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物業糾紛案件主要為業主投訴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公共部位的維護維修不及時。

2、部分業主不及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從而引發物業公司對業主停電停水的糾紛。此類糾紛案件的主要為物業公司要求業主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3、業主投訴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此類糾紛案件大多是因業主質疑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從而拖欠物業費引起,甚至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多次發生衝突,大部分業主存有牴觸情緒,不願主動配合工作,拒交物業服務費情況屢有發生。

4、案件糾紛調解難度大,部分業主存在從眾心理。一方面作為物業公司來説,由於糾紛涉及小區業主的共同性問題,物業公司擔心調解退讓後會導致連鎖反應,作為業主來説,不少業主以物業企業服務質量差,管理水平低作為理由,要求少交或不交物業費,而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指標屬於軟性指標,對物業管理質量的好壞沒有絕對統一的量化考評標準,物業管理法規和合同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使我局物業科在糾紛調解服務的矛盾時難度不小。另一方面由於糾紛的原因通常是物業費的交納、物業管理質量及開發商房屋質量問題等涉及小區全體業主利益的共性問題,業主之間常會形成共同的利益圈,故存在着同一小區物業糾紛系列案件“同調”的現象。

1、物業管理服務水平亟待提高。表現為部分物業管理企業在綠化、清潔衞生、安全保障、公用設施維護等方面未盡到管理、服務的職責,物業費收支不透明,當提供的物業服務達不到業主的期望和要求時就自然會產生矛盾糾紛,而業主方則往往以拒交物業費來對抗物業公司。

2、部分業主對物業公司收費觀念存有偏差。部分業主沒有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只願意付非常少的物業管理費,卻希望得到最好的物業服務,甚至只享受服務而不交費,權利義務不對等,從而引發物業管理糾紛。

3、物業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難以有效規範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目前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對物業管理行為規範不足,約束不力,導致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權利不明。

4、開發商遺留問題。有的房地產開發商在售房期間進行盲目承諾甚至欺騙性宣傳,業主入住後發現原先承諾未能兑現,就把矛頭指向與其發生直接聯繫的物業管理公司。而物業服務公司由於和開發商的利益滲透關係,往往不是積極與開發商、業主溝通,促使雙方達成和解,而是對業主消極應付,使得前期物業服務中發生的物業管理糾紛得不到有效解決。從而使部分小區物業矛盾糾紛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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