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企業年金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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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企業年金如何處理
企業如何處理員工的離職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 “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 [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在自動離職的情形,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而要是轉正了的話,則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當然,此時也是需要辦理自動離職手續的,其實主要就是對自己手上負責的工作進行一個交接,讓其他人能夠接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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