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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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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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準為每畝15000元。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6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徵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區國土房管局代為劃撥到區人力社保局;其餘20%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方式按被徵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徵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文件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區國土房管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區人力社保局,專項用於該徵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用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



    1.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1所列標準執行。



    2.青苗補償按附件2所列標準執行。



    3.地上構(附)着物補償分別按附件3、4所列標準執行。



    4.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積後,按每畝5000元給予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定額補助。



    5.具有林權證的林地林木補償按以下標準執行:防護林、中齡林按每畝5000元補償,幼齡林按每畝3000元補償,灌木林按每畝2000元補償,補償後林木由原所有權人憑證砍伐處置。因規劃林木保留的,按每畝3500元給予木材損失補償。



    (三)企業補償



    具有合法房地產權證和其他生產經營所需的合法權證的企業,其地上建(構)築物、附着物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按有關規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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