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夫妻一方承擔債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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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夫妻一方承擔債務時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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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忠能否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是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法律保障。婚姻是夫妻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所以,夫妻雙方互相忠實包括性方面的忠實,這是婚姻的專一性的必然要求。

另外一方面,“忠實”也包括了夫妻雙方在財產處分上的忠實,也就是夫妻在處分共有財產時要明確,雙方都有平等協商權、知情權,不允許在處分重大共有財產時欺騙、隱瞞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害。這主要由婚姻關係包括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兩方面決定的。

但是,此規定屬於倡導性規定,不具有法律強制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實踐中,法院會判離婚的標準就是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要是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這一點的話,自然一般情況下就不會准予夫妻離婚。當然,由於在訴訟離婚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因此夫妻最終也有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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